A:
您這個問題涉及勞基法第15條之1(詳參後附法條)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問題。這個法條是在104年時新增的,如果雇主要跟員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話,需要是由雇主提供專業培訓,且有雇主負擔這筆費用,而且如果為了讓勞工遵守這個約定,另外還需要提供合理補償,所以主要可以簡化為兩點「付費培訓」及「合理補償」。
純就這兩點來看,貴院是提供公假及負擔費用送訓,所以應該是符合第一點的要求,但是對於第二點的要求目前是看不出來有什麼相應的措施,在缺乏第二點的約定下,要求您受訓之後需要再多服務一年,就與法律規定不符,這個要求將是無效的。
另外,若是有提供相應的話補償,這個約定是否有效,仍然是需要實際去比較下引法條第2項的四個事項來具體認定,諸如培訓期間及成本、人力替補可能性、補償的金額及範圍、或是其他可能影響的因素等等。不過在您所說明的情形,受訓10天及負擔1500元的受訓費用,即要求您需要延長服務一年,這個約定可能不會符合前述事項的要求,不過是否確實無效,可能在未來涉訟時仍有待法院進行判斷。
以上說明再請您參考一下。
第15-1條 (勞工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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