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就您提出問題,回答如下:
就公傷假部分,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另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在這段治療或休養期間內雇主應給予員工「原領工資」補償。
雇主給予勞工公傷病假,應以勞工治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即無工作能力」為其適用前提。惟其工作能力如何,事涉醫療專業,應由專業的醫師判定。
原則上,公傷病假是沒有明文訂定期限的,但以檢具醫療證明為前提。
就特休假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原則上只有在經營上面臨急迫需求的情況下,才能與勞工協商更改特別休假放假日,而雇主的權利也僅止於協商,無法片面取消勞工的特別休假。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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