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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宣稱沒貨的商品繼續賣卻取消訂單

宣稱沒貨的商品繼續賣卻取消訂單


謝OO 發問於 2019-12-29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12/24早上十點在蝦皮下了訂單,信用卡線上付款結帳。結果晚上十一點多,賣家(一個店面非個人賣家)突然發訊息說他沒貨,自己任意取消了我的訂單。但是我一早下單,他們明明整個早上到下午都還在賣,賣了一整天完全沒說缺貨或沒貨,過了超過12小時忽然就自己任意取消我的訂單,只輕飄飄的發訊息說,「哦數量沒抓好沒貨了。就這樣,跟你說一下」。
第一,從我下訂單後的早上到下午,宣稱沒貨的產品仍一直在架上販售。(隔天還在賣)
第二,即便當下沒貨,但是他們明明可以補貨後再補寄給買家的方式給付,只是不願意多花錢,於是自行任意取消訂單。
請問這是否已經違法了??
違反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我能要求他們履行或賠償嗎?該向哪個單位投訴才正確呢?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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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雙方買賣契約依民法第153條、345條已成立生效,賣家本應依照買賣契約履約交付貨物予買家,且買家亦應交付價金予賣家。倘賣家不依約交付貨物,則屬於民法第226條規定可歸責於賣家應負擔損害賠償之責。建議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投訴,利用消費爭議調解請賣家出面解決。


相關規定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345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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