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 首先,要看網路賣家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
依實務見解,如賣家在網路上販售商品,非偶一為之,而係以經銷商品為業之人,則屬企業經營者,其與買家間就商品之買賣,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2. 其次,看買家有無以書面解除契約:
如買賣契約已成立,之後買家刻意不取貨,其真意或可解為解除契約之意。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合理例外情事(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者除外,網際網路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又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亦得於收受商品前,依上述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3. 從而,如買家在收受商品前,未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則買賣契約仍為有效,賣家得依約請求買家給付價金,買家得依約請求賣家交付買賣標的物。
而買家亦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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