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朋友在公司的工作是按摩師,本來已經跟公司談好條件要離職,在公司要求的交接期間,接近結束時的後面幾天因為連續三天長時間工作(每天工時超過八小時)又去協助搬運精油,於第三天因手痛不小心把一箱精油摔落,跌破其中的32瓶精油,公司以每瓶一萬元計價,要求朋友需賠償32瓶的全部損失三十二萬元,在未完成賠償前,公司不讓朋友由公司離職,且仍被要求每天長時間工作,遲遲未告知如何以工作折換賠償金額。請問這情況下,員工有義務承擔全部的損失責任嗎?該如何替自己爭取有利條件?謝謝回應。
A:
勞動基準法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你好,精油賠償與員工離職兩件事各自獨立,不應混淆一起討論,員工倘若已經按合法程序提出離職,雇主應同意其員工離職,若對精油賠償事實有疑義,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向該員工求償,不可以此為理由拒絕對方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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