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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東


魏OO 發問於 2019-12-27 | 高雄 | 其他

Q: 公司已經無營業十幾年,但公司沒有解散,我還是股東之一,如何褪出股東,該如何辦理,且找不到負責人,跟另一位股東,自己可以辦理嗎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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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法第10條規定: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需視貴公司為何型態公司,可依上開規定,因為公司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你可以申請公司命令解散,經命令解散後,其未辦理解散登記,經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A:  您好,謹簡略回覆如下,謹供參考:

1. 假設貴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除向法院聲請解散公司外,股東可自行採取拋棄股份方式退出股東身分,於股份拋棄生效時,該股東即失去股東之身分(若貴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亦可採取以下程序,以拋棄出資額之方式,退出股東身分)。

2. 首先,需先了解貴公司有無委託股務代理公司處理股務事宜,如有,則逕洽股務機構辦理拋棄股份即可,若無,則可嘗試按下列程序處理。

3. 股東可寄發存證信函至公司登記地址,以拋棄其持有之股份。其中,公司登記地址,可至「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詢,而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不用經過相對人(公司)同意,僅需通知公司即可(亦不須通知負責人),而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即係通知公司拋棄股份。(參照經商字第10100597360號函、經商字第10102446370號函)

4. 實際執行時,股東將其拋棄股份之存證信函送達至公司之登記地址時,拋棄股份即發生效力,而不論該公司是否有人員可代為收受存證信函或該存證信函是否被退回(參照經商字第10102446370號函)。因此,即使該公司已無營業,無人可收受存證信函,亦不影響股東拋棄股份之效力。

5. 附帶一提,拋棄股份,不需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參照經濟部商212722號函)。

6. 至於存證信函內容如何撰寫,建議可委請律師處理。

以上說明,僅供初步參考,且僅為撰文律師個人為履行公益社會服務所無償提供之個人意見,不代表任何法律事務所或組織之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諮詢,撰文律師及任何法律事務所亦毋庸為上開說明負擔任何責任或義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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