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因為車禍理賠事件在調解委員會已經和解,但事後對方不付賠償金,已經寫民事聲請狀,也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現在有以下問題懇請律師您能在百忙之中撥出寶貴時間為本人解惑提供處裡的方式,謝謝您~
因第三方已經超過"收受命令後10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本人有電話詢問過該股書記官)
1.書記官要本人親自跟第三方洽詢付款方式?書記官這樣處裡是對的嗎?如果不是對的方式,我應該要如何爭取權益?
2.我致電第三方,該公司卻跟我說"該員工債務人已經請假幾天,然後就沒來上班了",也不知去向,他們也一直連絡不到。這樣我該怎麼處理爭取我應有的權益。
再次謝謝您~無限感激~
A:
您好:
請問您問題中所提及的『法院執行命令』,是指強制執行『扣薪命令』嗎?另,您所指之扣薪命令,是僅前階段的『扣押命令』,還是已經是『移轉命令』呢?
以下謹以『扣薪命令』、『已為移轉命令』為前提,回覆問題如下:
(一)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後,對法院來說執行已結束,剩下的給付方式及相關細節,均有待債權人(即您)自行與第三人接洽,故您提及書記官之作法,乃符合目前現行法院的處理方式,並無不法。
(二)承上,若您(債權人)與第三人接觸後,第三人卻不願意將扣押的債務人薪資提供給您,您(債權人)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直接對第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三)但這裡要特別提醒您,縱使法院的扣薪移轉命令合法發生效力,但也不拘束第三人與債務人間之勞資關係,所以債務人仍是可以隨時離職的。如果債務人真的離職,則法院薪資移轉命令就當然會失效。
(四)如您的債權仍未獲全部清償,依法仍得檢具執行名義,再對債務人的其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依法免徵執行費。
以上,敬供參考。
林佳怡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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