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謹初步回覆如下,並建議上市公司及上櫃子公司,盡速同時向證券交易法及櫃買中心管區人員確認適法性及細節,及後續重訊事宜。
1. 關於所詢問題,似未有法規直接禁止,如上所述,建議諮詢管區人員意見,詳加確認。
2. 實務運作上,上市櫃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可為同一人,亦有自然人同時擔任不同間上市櫃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之情況(可參考華票2019年5月31日重大訊息)。
3. 現行制度下,僅於「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15條第1項:「上市上櫃公司之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應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禁止關係企業間經理人互相兼任),及第20條第3項:「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除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針對同一間公司內,同時兼任公司董事及經理人的限制);但該守則並未提到貴公司所詢情況,且「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尚非強制規定,如有不符規定之情事,僅影響公司治理評鑑,且公司需依法於年報說明不符情況。
4. 解除競業禁止程序:因上市公司及上櫃子公司營業性質類似,請注意上市公司及上櫃子公司,二者均需進行解除競業禁止程序,上市公司應依公司法第209條經股東會通過,上櫃子公司應依公司法第32條經董事會通過(另可參考經濟部66年8月29日商25392號函及經濟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字第09500626690號函)。
5. 關於後續發布重大訊息之細節,如上所述,建議一併與管區確認。
以上說明,僅供初步參考,且僅為撰文律師個人為履行公益社會服務所無償提供之個人意見,不代表任何法律事務所或組織之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諮詢,撰文律師及任何法律事務所亦毋庸為上開說明負擔任何責任或義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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