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1.本身是二手物品網拍經營者(消保法中的企業經營者),請問若是出售物品,物品本身已經明確標示且說明為故障品或拆解零件品,但買家在網路購買後認為不適用或不合用,提出退貨請求,買家這樣的請求是否符合消保法之範圍?
2.另外,常遇到網拍平台下單,然後約面交物品的情況。請問若是這種情況下,面交當下雙方確認物品狀況正常而成交,事後卻以不合用或其他理由要求退貨,買家這樣的請求是否符合消保法之範圍?
以上2項問題,感謝回覆
A:
1 消保法第19條規定,除有合理例外情事(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者外,網際網路等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從而,如交易型態係屬網際網路之通訊交易者,消費者得否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退貨),關鍵不在於業者出售物品時有無明確標示或說明為故障品或拆解零件品,也不在於消費者購買後認為合不合用,而是物品本身是否該當上述列舉之合理例外情事。
又如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超過七日,則消費者不得再依消保法上述規定,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退貨)。
2. 如果買賣契約是在網拍平台下單時已經成立,發生拘束買賣雙方效力者,則交易型態仍屬網際網路之通訊交易,面交僅是賣方提出給付履行交付義務。面交當下消費者雖有確認物品狀況正常,但仍得於七日內依消保法上述規定,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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