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公司型態為有限公司
1.公司最近查到主管眷屬投保是三人,但薪資上眷屬只扣到兩人,目前公司要和主管追討投保第三人的錢,因投保事宜不是主管工作,主管不願付錢。投保額事宜是由會計處理,所以公司要向當時在職的會計提告,請問告的成嗎?
2.公司還說最近發現會計作帳的問題(錢有少)也會一並提告,但會計作帳報表會給老闆娘再次對帳,且每日報表、每月報表與薪資都會給主管、董事簽名蓋章再給老闆娘對帳確認,會計已離職三個月,會計在職期間老闆娘並無反應作帳有任何錯誤,且公司存摺員工無公司原鑒印章是無法隨意領錢的,請問會計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
A: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你好,就你所述
1.該主管可能已經涉嫌背信等刑事犯罪,即便刑事無罪可能也必須返還不當得利保費。
2.該會計也可能已經涉嫌背信以及業務侵占等等犯罪,同上述兩者後續是否遭到起訴,在於告訴人目前所蒐集事證是否足夠。
3.兩者若有犯意聯絡可能會以共同正犯一併起訴。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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