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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二手商品爭議


黃OO 發問於 2019-12-14 | 新竹 | 其他

Q: 我在網路購買了二手商品,我沒有詢問商品狀況,賣家也沒有主動說明,而且商品圖是官網的,不是包包哪邊使用痕跡的照片,而東西寄來並不是二手的使用痕跡,而是東西磨損了,寄出前也沒有清潔,這跟賣家告知的很少使用明顯不符。
因為東西是國外的牌子賣家又說很少使用,我的認知就是覺得東西是近全新的,才值得這個價錢,所以我要求退費,但賣家認為不是重大磨損不讓退費,我告知賣家進入爭議調解,他才提出退我600元,但我真的不想使用這個東西了。
請問這樣我是可以告他的嗎,例如商品標示不明之類的?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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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般我們常會提到網路購物會有七天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不過這個規定是來自於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而消保法有它的適用前提,也就是說一方需要是企業經營者(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的人或公司),才會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因此,在您所詢問的這個問題可能需要先確認對方的身分為何?
如果對方是企業經營者,那麼您就可以主張這個這是通訊交易而在七日內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要主張這個權利的話,您需要以書面表示解除契約,或是將商品退回,不過只要您在七日內寄出即可,而不需在七日內到達對方那邊。
若是對方並非企業經營者,則您與對方的交易就需要回歸一般民法的規定來判斷雙方的權利義務了。依您所提到的情形來看,本件應該是涉及買賣中的物之瑕疵擔保,也就是說賣東西的人對於東西需要擔保,這項東西在交給買東西的人時,沒有會導致東西壞掉或減少價值的瑕疵,也沒有影響它一般效用或是雙方特別講好的功能的瑕疵。
不過,若是您本來就知道,或是因為非常不小心而沒有認知到東西,有一些瑕疵,然後賣方也沒有做品質保證的話,您就不能做物之瑕疵擔保的主張了。當然若是賣方是故意不講的話,您仍然可以主張。
另外,法律要求我們收到東西的時候,要盡快檢查確認是不是有問題,發現問題的話,也要盡快通知賣方。太慢檢查跟反應的話,是會被認為我們接受這個東西的。同樣的,賣方故意不講明瑕疵的話,就不可以享受到這個「當作我們接受」的優惠。
在做了物之瑕疵擔保的主張之後,我們可以主張要解除這個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降價的意思)。但依照情形來看,解除契約會顯失公平的話,我們就變成只能請求減少價金了。在有特別保證品質的情形下,我們可以不解約或減少價金,而單純要求損害賠償,但其實從結論上來看,也是一樣要求賣方給錢。
回歸本案,原則上若是產品確實存在瑕疵,您可以主張解除這個契約而退還全額,又或者退還部分款項;但如果只是輕微的瑕疵,可能就只能主張退還部分款現而已了。
至於您提到的商品標示不明的部分,商品標示法的適用前提也是企業經營者,因此,是否可以做這樣的主張,仍需看對方的身分來決定。

以上說明請您參考一下,若有任何其他疑問,再請您不吝提出。


張桐嘉 律師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9樓之5
Tel: 07-215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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