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在被資遣的時候請謀職假是否一定要提出相關證明,若我面試或求職的地方(例如夜市攤位之類的)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時或是朋友的朋友的公司電話通知面試而已不方便提供相關證明,由於原服務單位可以不讓我請謀職假嗎?
A: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關鍵點在於如何證明「謀工作」之證明,因為勞工請假規則並無規定『證明文件』之格式,因此只有能提出當日真的「謀工作」之事實文件即可。
令附帶說明,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動二字第05189號函,請假外出另謀工作,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參考法條:
1.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動二字第05189號函發文日期: 民國77年04月02日相關資料:要旨:勞工於終止契約預告期間請假另謀工作,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全文內容: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請假外出另謀工作,請假期間工資照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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