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問工作(計時工讀)未滿3個月要離職,需提前多久告知公司?若公司有規定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告知,未告知者需扣10天薪資,請問這有符合法規嗎
律師
A:
計時工讀的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依據上開條文可以知道,你是未滿3個月要離職所以不用提前告知公司,另你有提到公司有規定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告知,未告知者需扣10天薪資,衡酌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並考量其規範體例,除就勞動關係所涉及之相關事項規定外,尚課予雇主一定作為及不作為義務,於違反特定義務時亦有相關罰則,賦予一定之公法效果,其規範具有強制之性質,以實現保護勞工之目的(本法第一條規定參照),是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自不容勞雇雙方以契約自由為由規避之。更何況是公司單方面規定,所以公司規定需提前一個月告知,未告知者需扣10天薪資,這並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違反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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