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個人法律問題專區 海外遊學之消費糾紛

海外遊學之消費糾紛


李OO 發問於 2019-12-08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我與女友向某遊學代辦申請加拿大海外遊學coop12+12 web Development 及 coop6+6 Digital market課程,支付了訂金分別9萬與10萬,並進行入學前英語測驗,由於代辦提供的入學簡章是舊資訊(與加拿大當地學校證實過是舊資訊,學校換過簡章),導致入學前測驗英文條件門檻與入學簡章陳述門檻不符合之實,且代辦未與校方更新簡章,並堅稱簡章資訊無誤,是我方問題,我方認為事實與簡章陳述不符,且校方已承認,我方向代辦申請全額退費,代辦要求我方自行連繫學校處理退費事宜,校方告知有違約金且我方未到當地唸書,應由代辦協助,我方認為代辦專業知識不夠及可信度欠佳並且推拖,利用不實簡章招覽學生有廣告不實之嫌(是否違反了公平法第21條?與消保法第22條?);
另外,代辦已收取我方部份報名費用,卻未提供收據給我,並告知退費會有相關費用,我方認為,我未收到收據或發票,代辦方除了用高於臺銀的加幣匯率收取報名費,還收取了相關報名費用,且我方欲申請退款時,向我方徵收行政費用,未依合約退款規定,是否有詐欺之嫌?(是否違反民法第92條?)
我是否能依照消保法第51條申請求償?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瀏覽人數:1145

A:  依照您所提供的事實描述,若確實能證明代辦機構提供給您的入學簡章未與時俱進,導致您陷於錯誤支付代辦費用後卻無法如願取得入學許可,您可主張之法律上規定非以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為宜。簡單分析如下: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第5項:「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二、次按行政院於103年8月18日已核定公告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範本。
三、是以,您所遇到的消費糾紛,建議依照上開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主張權利。
四、簡言之,依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留學代辦服務業者對於外國正式學校之附條件入學許可之性質、內容及相關風險,於申請前及收受入學許可後,應對您盡說明之義務及提供書面資料。
五、若係因可歸責於留學代辦服務業者之因素致無法依照代辦契約取得入學許可,則您可主張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7條及第18條:
1、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7條:留學服務業者對於受任事項及其保管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倘因過失或逾越您委任權限之行為,致您發生損害者,應按報酬額至少一倍計算之金額賠償您。但您證明受有較高數額之損害者,得依實際損害額,請求賠償。報酬為零元或顯不相當者,以您已向海外教育機構繳交費用未能退還部分之至少二倍計算之金額賠償您。您如能證明損害超過者,留學服務業者應足額賠償之。第一項之賠償金額,留學服務業者應於您請求次日起十五日內全部支付您。第二項之賠償金額,留學服務業者應於收到海外教育機構退費確認函十五日內全部支付您。
2、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8條:留學服務業者辦理委任事務之期間,應配合雙方約定之期限及海外教育機構學期之進行。因未即時申請學校、辦理簽證、訂機票或其他可歸責於留學服務業者之事由,致未能於第四條約定之期限內完成事務者,留學服務業者應按報酬之至少二倍計算之金額賠償您。但您證明受有較高數額之損害者,得依實際損害額,請求賠償。報酬為零元或顯不相當者,以您已向海外教育機構繳交費用未能退還部分之至少三倍計算之金額賠償您。您如能證明損害超過者,留學服務業者應足額賠償之。第一項之賠償金額,留學服務業者應於您請求次日起十五日內全部支付您。第二項之賠償金額,留學服務業者應於收到海外教育機構退費確認函十五日內全部支付您。
六、另外,若留學服務業者主張本件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事務不能完成,則您仍可依照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0條任意終止契約,並依照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1條基準請求留學服務業者就未處理之委任事項,依下列原則退還報酬:(一)完成留學諮詢及選校指導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報酬百分之七十五。(二)完成入學文件整理、分項、收集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報酬百分之六十。(三)完成入學申請正式送件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報酬百分之四十。(四)完成入學申請並取得入學許可通知書之服務項目並無其他後續服務者,不退費;仍有其他後續服務者,退還全部報酬百分之二十五。(五)完成留學簽證輔導、送件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報酬百分之十。(六)完成行前說明會或其他約定後續服務項目,不予退費。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