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首先,因貴公司沒有成立海外公司,因此國外人員仍屬由台灣公司直接僱用,僅是工作地點約定為海外,則有關我國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原則上仍應遵守辦理。亦即如貴公司有五人以上勞工,則仍應以貴公司為投保單位為該外派海外人員投保勞健保;又勞工退休金部分,則仍應依法提繳最低6%至勞工退休金專戶,有關稅捐部分亦應依法扣繳員工綜合所得稅。
二、其次,您也可能是在國外找「外籍人士」,因此在此情況下,您可能希望與其契約約定準據法是依照外國法(亦即雙方權利義務均比照外國法辦理),如此可能可以不用適用台灣勞基法,然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因我國勞動基準法,則屬於國家公權力介入私人間的勞動契約,確保最低勞動條件之實現,解釋上如此準據法約定也可能會被認為不適用,結果仍應回歸我國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以上供您參考,有近一步的問題可以再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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