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司目前研發出製程的特殊配方,給予員工簽定保密合約來進行技術之保密,以下為詢問的問題是否可行?
1.如果以營業祕密條款來規範員工於任職與離職期間進行保密,禁止洩露、告知、傳授、轉讓,且離職後秘密信息一切載體,必須返還給予公司。針對營業秘密合約擬定內容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嗎?
2.如果牽涉到競業禁止條款,可否在保密內容加上在支付員工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員工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無須在員工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備註:在員工離職後,不限制服務於同業或者同製程,只要求禁止洩露、傳授及經營我司特殊配方製程。
A: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契約自由,依其具體內容分別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例如涉及財產處分之契約內容,應為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又涉及人民組織結社之契約內容,則為憲法第十四條所保障;除此之外,契約自由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你好!! 你的情形可就保密內容交由律師撰寫保密合約,內容附加強制執行條款之後加上公證確保有其法律強制效力。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為提升法律諮詢品質,以及後續訴訟效率,麻煩直接與我們聯繫,或是安排時間與我們進行面談。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A:
您好,
1.依貴公司狀況有必要簽訂保密合約(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讓他方負保密義務,以確保資料機密性。應注意約定違約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避免將來訴訟時舉證困難。
2.競業禁止條款可參考勞基法第9-1條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3.建議請聯絡本所詳細討論,俾利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分析。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LINE ID:chiuihs
電郵: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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