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所從事行業為技術維修工程師
在進入公司時所簽下的員工勞動契約內有一條:
員工於離職後一年內,非經公司之書面同意,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公司名義,對任職於公司期間內所提供服務之客戶,進行有關業務之競爭或不利於公司業務之行為。
基因於某些因素想要自行外出創業
但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是一樣的客戶也會重疊
請問如果離職後又作同行
這條員工勞動契約會對我有什麼樣的影響?
需要負哪些責任與賠償呢?
麻煩您了,謝謝您的回覆
A:
你好:
你所簽立的是競業禁止條款,關於你所需負的民事責任,如果勞動契約內有約定者,原則上從其約定(除非有顯不合理約定),如無關於此部分的約定,則公司需證明自己因此所受的損害額,進而向你求償。倘若你涉及洩漏公司的機密的話可能也會因此涉嫌刑事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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