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約10年前,母親受姐夫委託掛名公司負責人,但無實質收入,收到欠稅通知後,已償還應負擔的公司稅務部分,並發函至發照的中興新村聲明不再擔任負責人,並收到回函,但在三四年前,再次收到欠稅通知,有至法院詢問並說明,但後續仍遭到凍結帳戶及限制出境,請問後續需如何針對此事件處理並解除限制出境?
A:
稅捐稽徵法24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
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
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
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
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
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
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
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
你好,目前你們若不服財政部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得循行政救濟程序向財政部提出訴願請求救濟。至於義務人若不服行政執行分署所為限制出境之執行命令,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向該行政執行分署提起聲明異議請求救濟,其他細節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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