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加油站的主管,本公司採取排班制,
1.想請問勞基法怎樣可以對一個不遵守工作規則,頂撞主管的員工可以有什麼處分?需要保存監視器影檔之類當作證據嗎?
2.違反工作法則是否可以減班做處分?嚴重違規者可否開除?是否需要譴善費?態度不佳者是否有不付譴善費就可以開除的方法?
3.對於加油站無法使用手機,員工假如使用是否可以直接開除?
4.跟客人吵架投訴遭到中油處分,影響公司損益是否可直接開除?
A:
賴先生/小姐 您好:
一、依照勞基法第70條規定,公司如果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話,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等事項。故依法,建議貴公司可以就自己的營業型態、內容酌定一定須「懲處」事由,但相關懲處內容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例如勞工違規使用手機1次,罰款200元(但不得預扣薪資)、抑或與客人無故爭執並損毀公司形象者,給予適當減班處分等等,貴公司也可以再參酌違規情節、次數多寡予以調整。又懲處對勞工權益影響不小,建議必須留存一定書面證據資料(例如監視器畫面),以維護雙方權益。
二、另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如果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雇主才可以不經提前預告終止勞雇契約,但個案是否符合情節重大,必須要依具體事實認定,另外如果依該事由終止勞工契約的話,依勞基法第17條是可以不用給付勞工資遣費的。
三、所以就您提到的勞工頂撞主管或與客人吵架如同時涉有大聲咆哮、肢體衝突、或是多次違規使用手機並屢勸不聽等情形,可能都會構成上面所說的「情節重大」,而可以不經提前預告終止勞雇契約並不用給付資遣費。
以上意見,惠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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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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