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請問
我跟幾個好朋友有成立了ㄧ間有限公司。
開了ㄧ家火鍋店,做了ㄧ年多不堪虧損,即將要收了,有用公司名義去貸款ㄧ筆120萬的資金,每個月分期攤還,現在還有ㄧ些廠商的錢,不夠付出來,所剩的資產,只剩下店裡的ㄧ些生財器具。
我們現在是不是只能去申請公司破產?因爲已無錢可償還其他負債了。
現在應該怎麼處理呢?
A:
破產法
第 57 條
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第 58 條
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
駁回之。相關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
駁回之。
你好,就你所述,若公司債務明顯大於公司資產,並且有相當理由無法繼續清償者,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解散清算或是破產,相關細節如何辦理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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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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