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第 492 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
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你好,就你所述,對方承攬工程明顯有重大瑕疵,可就承攬以及債務不履行相關民法規定向對方求償以及請求減少價金,並且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尾款20萬,若對方裝潢後留有相關器具,可先聲請假處分扣押,以利後續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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