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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之出庭


陳OO 發問於 2019-11-15 | 臺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於108年10月14號收到一張關於102年電信欠款的支付命令,之後我有去台南地方法院提出異議終止
現在收到簡易庭通知開庭,備註上說我"應於文到後七天內提出完整之答辯狀"
請問那是什麼意思?因為我在台南地方法院詢問時,工作人員告訴我不用準備任何東西
然後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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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相關法條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1項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1項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當您收到支付命令後,如認為對方請求無理由,可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且不用附具任何理由,因此法院工作人員才會告訴您不用準備任何東西。

然而當您異議之後,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此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會進入訴訟階段,因此您才會收到簡易庭的開庭通知,因為本案已經進入訴訟階段。

在訴訟中,如您認為對方的請求無理由,您則需要提出答辯來反擊對方的主張。答辯狀上需記載您認為對方請求無理由之依據。民事答辯狀之格式,司法院網站上有範例可供參考(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1.asp)

依您所述,其可能之抗辯為消滅時效。由於該筆電信款項債務係102年間發生,至108年已逾5年,而電信債權之消滅時效,雖有爭議(有認為5年,有認為2年),然依本件情形,您均可主張對方請求權時效消滅而拒絕給付。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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