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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商標法第36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此即為商標權之「耗盡原則」。商標權人既將附有商標商品於市場上流通並取得合理報酬或對價,其商標權已獲得滿足,自不得對商標權人已為第一次銷售之商品再重複行使商標權,禁止他人在市場上再次銷售該產品。
綜上,本件應有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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