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相關法規先羅列如下: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6條1項、2項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勞基法第37條1項規定:「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1項規定:「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勞基法法第39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回到您的問題,由於理髮及美容業適用於四周彈性工時,您提供月休八日,尚符合勞基法第36條規定。
然而,除夕與春節連假屬於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依照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如果遇有勞工休假,依法應給予補假,您卻予以扣除,且扣除後勞工休假日已不符合「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之規定,有違反勞基法之嫌疑。
如您除夕想營業,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您應徵得勞工同意,並且需加倍給付工資。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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