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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動契約寫預告離職要45天前?

勞動契約寫預告離職要45天前?


蔡OO 發問於 2019-11-11 | 桃園 | 其他

Q: 您好,
想詢問關於離職應該提前幾天告知公司?
目前到職滿三個月但不到一年,
勞基法是說明10天前告知即可,
但是當初進公司時,
有簽勞動契約,契約上說明要45天前書面告知
想請問這樣是不是不符合勞基法?

屆時我要提出離職時,是否以勞基法規定之時間為準?
另外,此契約預告離職日明顯超過勞基法規定之時間,是否等同於本合約無效?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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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蔡小姐/先生 您好:

按勞基法第1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次按,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您與公司簽訂之勞動契約要求勞工離職要於45天前書面告知,業與勞基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規定不符,違反勞基法第1條第2項之要求,依民法第71條規定無效。您可以勞基法上開規定之預告離職期間10日為準,向公司提出離職之請求。

另依民法第111條之規定:「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故您與公司之勞動契約,就預告離職之部分,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惟其他部分若無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之情事,則仍屬有效。

以上意見,惠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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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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