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當初與朋友合夥共同成立一間工作室,日前因合作不愉快,雙方決定拆夥,但當時合夥並無簽訂任何紙本合約,
想請問:合夥期間對方所購買的工作室所需之設備,在拆夥時需要將當初對方出的這些費用還給對方嗎?
謝謝
A:
您好,
由於合夥非要式契約,故本件您與對方合意成立合夥,雖無簽訂紙本契約,但仍生合夥效力。
依您所述,您們雙方決定拆夥,係屬合意退夥情形,如您們雙方之間對於合夥財產與合夥債務之分配已有約定,則依您們之間約定進行。如無約定,方依法律規定進行。
法律上,由於合夥至少須由兩人以上方能成立(民法第667條),故您退夥後只剩對方一人,並不符合合夥規定,因此合夥視為解散,進入清算程序。
依民法第697條至699條之規定,清算時,應先以合夥財產清償合夥債務,如有剩餘,再返還出資價額以及分配盈餘。
回到您的問題,對方購買的工作室所需之設備,係屬於合夥債務,應以合夥財產支出,因此再清算時,需先扣除,才能進行返還出資額。舉例如下:
假設您當初與對方各出資50萬元,則合夥財產為100萬元。清算時僅有合夥債務,也就是購買的工作室所需設備之花費,假設為20萬元,則清算時,您可要求返還之出資額僅為(100-20)/2,也就是40萬元。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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