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所謂試用期,並不影響您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您所享有之權利義務與一般勞工無異,僅在雇主考核您是否勝任工作來決定是否留任時,得享有較大的裁量權限,但雇主仍不得任意解雇。在試用期間,您與雇主所簽訂之合約,仍生法律上效力。
然而,依您所述,本件合約為最低服務年限之規定,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依您所述,本件您是自請離職,故不是「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之情形,因此要判斷本件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是否符合規定。
第15-1條所稱之專業訓練,必須與工作上所涉及之專業有關。而提供合理補償,則係針對最低服務年限一事,提供加給等福利,須符合上述兩個要件,並綜合判斷雇主培訓之成本、補償之額度等事項來確定本件最低服務年限是否有合理性,其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方有效。
依您所述,尚無法知悉您的工作內容與工作相關課程為何、以及是否有提供合理補償,您可依上述標準先行初步判斷,如您所上的課程,僅係了解公司內部運作體系流程,與專業技能之學習並無關係,或是公司沒有提供合理補償,或是補償費用過低,或是該工作之人力替補可能性高等等,則該合約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規定而無效。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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