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
106年1月1日,A樓下鄰居告B樓上鄰居漏水以請求民事精神及房屋收益等賠償
108年9月1日,B始悉原來這是一場詐騙:
查以下ACDE,訴前均知B並無漏水,而是公共管道漏水,卻故意合謀告B詐錢
A是樓下鄰居
C園藝公司是A好友,假藉修漏公司名義開立漏水維修單併不實登載B漏水等作訴訟證據
D管委會主委與A交情好,D以管委會名義發文B漏水作訴訟證據
E律師是A好友,不實杜撰B漏水興訟
現在,B能依民法第幾條向ACDE各請求啥損害賠償呢?謝謝!
尤其,冗長的訴訟,B時間及精神等損失該能求償嗎?
A:
您好,B問題的關鍵在於他如何「證明」ACDE上述各行為皆是一場騙局,也就是B該如何切入事情中為自己舉證,證明的方法跟內容要能夠說服法院,B才能向對方請求各種賠償,並討回之前自己冤枉支出的錢。
再來B的情形對方也有涉犯「刑事上」問題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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