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服務於某股份有限公司,遇到的狀況是
A先生向我們的營業單位購買日本進口產品再轉售給B先生,B先生向A先生要求退費,A先生來電我公司的0800服務專線抱怨並詢問處理方式
(退費原因是產品有效日期讓人辨識錯誤。但是進口產品中文標籤貼上有標示有效日期格式)
想請問律師,此狀況的責任歸屬該屬誰?
A:
您好,
依據債之相對性原則,契約只存在於訂約雙方之間。依您所述,A向您購買產品,則您與A之間存有一個買賣契約;A將該產品再轉售給B,則A與B之間亦存有一個買賣契約,而這兩個契約係不同且獨立,兩者並不會互相影響(除非您與A之間有特別約定,如A轉賣商品發生糾紛,您需要退費等等),因此B要求A退貨退款,僅係A、B間買賣契約之爭議,並不影響您與A之間的買賣契約。
另從您與A之間的買賣契約來看,依您所述,您所賣給A之產品並無其它瑕疵,且附有中文有效日期格式之標籤,並不會讓人辨識錯誤,該產品也並未過期,則您所賣給A之商品為無瑕疵且符合契約本旨,A並無法主張民法第354條瑕疵擔保責任,向您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綜上所述,在無特別約定的情形下,您所販售給A之商品如無瑕疵,則A無法向您主張權利。A與B之間的買賣糾紛,亦不影響您。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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