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3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如B並無正當理由拒絕住戶A調閱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則您可以向縣(市)政府檢舉,由縣(市)政府令B履行義務。
另外大樓電梯屬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係供共同使用,管理委員會並無法律上權利擅自阻止住戶使用大樓電梯。
最後,管理委員會雖有上開行為,但仍不能減免您應繳之管理費,蓋管理費之繳納係基於法律或規約之規定,繳納給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而管理委員會僅係代為使用該筆款項,以維持公共事務。因此您仍不得以管理委員會之失職行為,主張管理費減免。
如您與管理委員會間仍存有其它爭議,建議您可至縣(市)政府設立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由公正第三方介入協調您們之間的紛爭。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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