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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別人的臉書資料是否違法


張OO 發問於 2019-11-04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一下,FB的使用者條款2-4當中有條規定:「當您使用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聯想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

因此網友說,這樣子去截圖人家的臉書資料、照片,公開張貼到自己的板上進行評論批評並無違法個資法
請問是否屬實呢? 若是這樣,我是否也可以任意下載陌生網友的臉書資料、照片,放到自己的臉書帳號公開批評也不違法呢?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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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網友說,這樣子去截圖人家的臉書資料、照片,公開張貼到自己的板上進行評論批評並無違法個資法請問是否屬實呢?"

您好,
如果是設定為公開的FB大頭照、名字,因為是當事人自行公開的資料,且符合FB使用者條款的使用方式,您單純的下載到自己電腦中,可能真的沒有違反個資法;不過任意的「批評」他人,可能另外會產生妨害名譽的民刑事責任、「下載」行為,則視您所下載的資料類型,也有可能另外會產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一併提醒您注意,謝謝。

A: 
您好:

就算是他人已公開之個人資料,在蒐集及使用時,仍然有個資法有關規定限制,不是說他人公開的資料,就可隨便使用。除非說,可能符合個資法所謂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等之事由,或可排除個資法之適用。茲再說明之:
壹、 依個資法第2條規定,所謂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網友之臉書資料、照片等,應該屬於個人資料。
貳、 其次,依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所以說,蒐集要有合理之特定目的,否則可能出問題。
參、 再依個資法第 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同樣的,使用他人個資時,也要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使用,否則也可能出問題。
肆、 除非是依個資法第51條規定,認為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才會不適用個資法規定。無論如何,取得個資而使用,除了應符合個資法規定外,還是有民刑法等相規定之適用,例如:若有誹謗或公然侮辱的事實,仍可能要負擔相關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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