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A住戶與B管委會長年紛爭
A住戶於是張貼售屋啟事求去
翌日,B管委會擅自關閉A住戶水表總開關約兩個月,並不實公示大樓週知謊以A住戶漏水,導致A住戶無法賣屋或居住,甚至,集體惡整A住戶、、、壓力無法負荷終致癱瘓及昏迷等。
請問:
A住戶受有甚麼損害?請求權基礎?可以用民法第幾條請求損害賠償呢?
謝謝!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管委會關閉水表總開關的部分,對方行為可能會涉及妨害自由問題,而有關以不實訊息公示,則會涉及妨害名譽的問題,上開二個部分,除分別涉及刑事問題外,民事則可以依民法第184條規定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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