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公司的負責人,因經營理念不合,
想要退出,或是辭去負責人的職務,
因此想召開股東會議進行協商,
可是目前合夥人均未回覆是否參加會議,
目前有三股東加我一個負責人,
還有一位股東甚至找不到人,
這種前提下我要怎麼處理。
A:
公司法113條: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
規定。
各股東內部若有矛盾,後續可能產生糾紛,應先發函至各股東進行調解,取得一定共識後,在進行決議解散,清算盈餘負債後分配至各股東,可先於律師就公司章程規定進行討論後,再由律師與對方進行調解以求爭取雙贏。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