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依民法第 739 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第 740 條「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因此,如主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仍可以向保證人求償。您母親辦理拋棄繼承,仍無法免除自己簽立之保證契約的保證責任,故保證人仍需清償債務,但如果借款債務超過15年、利息超過5年,債權人沒有追索,可以拒絕給付,請參照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128 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第 129 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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