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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及債權證明


陳OO 發問於 2006-11-26 | |

Q: 提存物受取人姓名或名稱:000

提存原因及事實:債權人000經通知領取本院89年度執字第四三七六四號執行事件分配款.分配後餘額.拍賣價金.逾期未領取.依明法第326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第2項.第3項規定提存.

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條件:須檢附民事執行處同一領取之證明文件.始可領取:或提存原因消滅時由執行處取回處理.

證明文件:分配表.領款通知及送達證明文件影本各壹件.

提存所名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



律師您好~
之前法院無端寄了一張提存通知書 (內容為上)
應該是好幾年前老闆欠的薪水叫我去提存那筆錢
但是我去辦理民事執行時他又回函說叫我要提出債權證明才可領款
我覺得很納悶
是法院寄了提存通知書叫我去領款,但是又要我提出債權證明
債權證明主要是老闆積欠我薪支的証明
但是那是多年前的事了要怎麼證明?

法院不是已經判賠了嗎?
既然判賠不是就是證明前老闆積欠我新資了嗎?
那為什麼還要提出債權證明我才可以領款...
想請問這種情形怎麼辦?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5842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依所述應係提存法第十七條:「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非有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得受取提存物。」之問題無誤。
二、第一次通知函為法院之「提存所」所發。另一次要您提出債權證明者,應為法院之「民事執行處」。
三、民事執行處是現在要求您必需提出「債權證明」,才願意製發同一領取之證明文件嗎?所謂債權證明是指「債權憑證」?或是當初確定勝訴判決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抑或是因為您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而要求債權證明?應與民事執行處之承辦書記官詢問清楚。
四、依所述應該是民事執行處之前已經送達分配表及領款通知給您,是因為您怠於領取始辦理提存,果真如此,您應該依提存通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領取。具體個案情況不同,亦可直接洽問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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