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在某家醫院任職5/2-8/31,試用期兩個月,試用期7/6已評核通過,但一直到離職日都是給付試用期薪水,人資室表示 因為醫院規定任職未滿六個月所以是給付試用期薪水...試用期評核通過正常來說應給付當初簽薪資合約上的金額是吧...
A:
您好:
法律並沒有規定試用期後一定要調薪資,或是試用期的薪資必定較轉成正職後低等,故一切需視您與醫院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做判斷。
若合約上沒有特別約定,不論是試用期亦或是正職,醫院皆應按照合約上所載的薪資支付。反之,若合約上有規定例如「試用期結束轉正職後調薪3000元」,則應按契約調整。
故依您所述,合約上應無特別約定,但醫院以內部規定之「任職未滿六個月是給付試用期薪水」為由短少給付您薪資,則與雙方之勞動契約有違,醫院應補足相關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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