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童先生/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要分成幾個層次回答。首先,債權人要先確認債權金額,也就是說,您透過對債務人提告的方式來確認債權金額,而法院移往調解,無論證據為何,雙方只要經過和解,就是確認債權金額。第二,取得和解筆錄之後,您要提出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無財產,法院就會發給債權憑證。如果您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您就可以再持債權憑證去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第三,如果經過調解成立後,對方仍然不還款,將如何處理?一般而言,如果有這層考慮,建議在調解當下,就要請對方至少先提出一半的金額,先取得一半的金額,以避免後續對方脫產所造成的損失。以上,請參考。
鵬耀法律事務所 戴智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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