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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的商行負責人另設公司經營


翁OO 發問於 2019-10-28 | 新竹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跟我合夥的商行負責人擅自結束營業(無清算)並搬遷公司,於新址設立有限公司,並將商行所有軟硬體器材全部帶到有限公司使用,因當初合夥商行並無合約,僅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上可查詢到本人合夥的出資額,以及手上一些能證明本人曾在商行工作過的資料,請問我能用什麼方式爭取應有的權益?

公司治理 創業投資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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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刑事部分可以考慮提出侵占以及背信告訴。
2.民事部分可以主張解散合夥事業,請求扣除債務後,按比例分配清算合夥事業資產。
3.另外可以考慮聲請假扣押以免對方脫產逃逸。
為提升法律諮詢品質,以及後續訴訟效率,麻煩直接與我們聯繫,或是安排時間與我們進行面談。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
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
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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