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與客戶皆為股份有限公司。營運正常,都不會有歇業的可能。
客戶向我司下單一筆訂單(訂單總金額超過NTD800萬以上)
第一次報價時單價為100元,經客戶議價後降為80元,此時我司也同意此價格,同時也得到客戶回簽之報價單(白紙黑字且有客戶用印),且客戶在信件中清楚說明接受80元這個價格,並請我盡快安排出貨,交期越快越好。(當然我在回簽後也已立即進行商品生產。)
但經過一個月後,客戶突然來連絡說因客戶之上司指示金額80元仍太高,希望我能夠再降價,且說有意無意地說明若不同意調低價格,也可能日後其他案件交易會無法進行。想請問:
1. 請問已經白紙黑字簽名了,雙方都同意進行此金額(80元)進行交易,但都簽字後又來議價,請問這部分是否有法律可以約束?
2. 最慘的情況,若交涉失敗,最後客戶決定要取消此採購案的話,我是否可進行賠償或提告,這部分應該參閱那方面的資訊?
以上,因整體金額龐大背負著相當大的壓力,還請多多協助,謝謝您。
A:
1.雙方對於此次訂單是否成立,或有爭議部分在於報價單回簽一事,是否表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完成該筆買賣法律行為,你可考慮持相關資料交由我們替你檢視,倘若契約不成立自然對方並無履約義務。
2.倘若契約確實成立,你可就民法相關規定向對方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3.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鴻達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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