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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與特休問題


傅OO 發問於 2019-10-2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108/2/11到職,預計109/2/17為離職日.
1.請問(預告日)我是提前10日還是20日預告主管才對.
2.請問特休假我是不是在109/2/10前有3天特休(我已經休完了),然後在109/2/11~17期間是否還有7天特休可以休?

勞動契約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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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如果是一般的自行離職,應比照雇主裁員資遣的預告規定。依據勞基法第16條,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一年以上三年未滿,則必須於二十日前預告;工作三年以上,則要三十日前預告。由於您108/2/11到職,至109/2/11當日仍在職,代表您繼續工作滿一年,此時您應於20天前預告。
2.特休必須個案中視勞工與雇主之間是採取曆年制、學年度制、或其他自訂年制。但若無特別約定,由於您108/2/11到職,假使在109/2/11您仍在職,就取得年資滿一年7天特休的資格。使用期限至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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