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不浪費您寶貴時間,我簡單講重點
我是賣雞肉捲餅,使用大成公司的雞肉,有出貨單可證明向此公司訂貨
廣告上如果po大成公司的logo有侵權問題嗎?
A:
您好: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因此,您在廣告中單純標明使用原料之來源廠商,原則上並不會構成商標使用,然實際上是否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仍需視廣告之實際內容而定,不能一概而論,例如:該商標在廣告中出現的比例、是否亦標明其他原料來源、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等,皆可能為斟酌之要素,故建議仍善意告知商標權人廣告內容為宜。又您在廣告中放置該商標時,應注意避免提及由商標權人贊助或合作,而使消費者誤認您與權利人間存在授權或其他類似之關係,以免有攀附商譽之虞。
以上謹簡要就原則性的概念進行說明,惟具體情況仍然必須視個案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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