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借對方錢!對方開立支票給我!但因存款不足退票!公司仍繼續營運~這樣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還有如果申請支付命令!對方公司負責人已脫產!是否還有全力向他公司追討?另外支票要申請支付命令是否須先行繳交百分之七的規費~但如果到最後對方還是沒錢還我~那百分之七是要自認倒楣也拿不回來了是嗎?
A:
您好:
茲就來詢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明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理論上,未經兌現之支票票款得依法聲請管轄法院核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支付命令所應墊繳之裁判費為新臺幣500元(並非來信所稱之「百分之七」),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可供參考。
三、請確認支票發票人是由債務人個人名義所簽發,或是以公司法人名義所簽發,或者其所屬之公司有無於就該債務予以保證,如純係以債務人個人名義簽發上述支票,從契約相對性而言,債權債務關係應係存在於您與發票人之間,故屬於發票人之個人債務,恐無法請求該公司連帶負責。
四、債務人於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可向核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如依法異議,則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如此,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交之500元裁判費,依法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日後由敗訴之一方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516條、第519條參照)
五、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上述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且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日後您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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