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債務人積欠本公司工程款
支付命令於9/11也已發下
但至今仍未收到確認書是正確的的嗎
A:
支付命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6條文義,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債務人得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又依照同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是以,倘於不變期間內無聲明異議,則支付命令即告確定。
首先,需先視送達債務人的時間為何才能推算不變期間之起算點為何。再者即便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未於期間內異議而確定,確定證明之寄送也須視法院的作業而定。
倘若您急需確定進度,可致電承辦書記官詢問上開事項。
A:
您好:
雖然法院已經核發支付命令,但仍需將該支付命令寄送給債權人、債務人兩方,等待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且20天內無異議時,才會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若您(債權人一方)已收到支付命令,卻許久未見法院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最有可能的狀況是該支付命令尚在寄送給債務人的階段(寄送時間涉及到能不能找到債務人處所、郵局作業時間等),如果該支付命令尚未合法寄給債務人,或是債務人可以提出異議的20天尚未屆滿,法院都不會發出確定證明書的。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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