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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拐罪


劉OO 發問於 2019-10-19 | 臺中 | 其他

Q: 1 我女朋友跟她姐姐一起住 她媽媽叫我女朋友回家 不回家就要告我(誘拐)請問大大這樣可以成立嘛? 我女朋友滿16未滿18 有正常聯絡下
2 有跟家人聯絡下可構成(誘拐)嘛 家長都知情 媽媽喝酒後 叫我女朋友回家 我女朋友知道她喝酒了 不想回家 這樣就要告我誘拐 爸爸因工作 也沒反對要不要回家 也知道是跟姐姐一起住 就要能構成怎麼罪?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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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刑法上的「和誘」及「略誘」主要是為保護家長或有監督權人其親權或監督權之行使,兩者的意義分別為「得被誘人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與「違反被誘人之意思以強暴脅迫或詐欺等不正方法,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換言之,需將被誘人置於行為人之實力支配之下,並因此使有權監督或行使親權之人因此無法行使其權利,才會構成本罪。若按照您的敘述,您的女友是與其姐姐同居,倘若非在您實力支配之下,又與父母仍可聯繫並非使父母無法行使親權,則不符構成要件,從而難以將您以該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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