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兒因被冒簽名申辦行動電話,經該通訊系統公司告之需先報案,報案並經偵查後,該為冒簽名為某通訊行員工所為,因我兒曾與之申請門號換現金,該業務員偵查庭中堅稱均經我兒同意。(我兒所同意辦理之案件均為親簽申辦,且均已完成手續且已解約,只因偵查庭時,法官未訊問我兒對被告說詞有無補充,在庭上未即時補充)最後,法官以本件應屬申辦門號數量之民事糾紛,難認被告主觀犯意,以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事後,該被告以誣告及公司損失相逼調解。
請問,1.我兒誣告罪會成立嗎?2.該業務員未依規定辦理,因此通訊行被停權之業務損失我們有責任嗎?
A:
1.刑法誣告罪,必須以被告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陷於刑事追訴為要件,若只是因為無積極證據無法證明犯罪,尚不因為如此,而成立刑事誣告罪。因此,就你所述,若要成立刑事犯罪尚有一定難度,你可附理由具狀至地檢署爭取不起訴處分。
2.通訊行業務損失,必須因為你們有故意過失行為導致通訊行業務損失,具備因果關係,則你們必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這部分必須確定你兒子在申辦手機過程,有無刻意侵害通訊行利益之事實,這部分事實你尚未敘述十分清楚,可以考慮進一步與我們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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