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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歇,前股東需負欠稅責任?


黃OO 發問於 2019-10-16 | 臺北 | 其他

Q: 本人97年6月將股份釋出(轉賣),多年後的今天收到法務部執行署的來函,署名為前股東,內容為前公司滯欠96年度營業
稅(高達上百萬),有到本署報告義務人應強制執行財產狀況之必要,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
之規定辦理。
當初的公司為有限公司,持30% 的股份,請問我需要負責嗎?(當初欠稅我並不知情),親自去執行署說明要注意什麼?
謝謝幫忙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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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問題,謹依據您所述,回覆意見如後,供您參考:
一、首先,依據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是以,有限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二、至於您所詢問,收到行政執行署對於該公司滯欠96年度營業
稅(高達上百萬),通知您到行政執行署報告義務人(公司)應強制執行財產狀況,此部分需確認公司是否已進入解散、清算程序,若進入清算程序,有可能因有限公司進入清算時,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79、113條著有明文;若公司尚未進入清算程序,則應係執行署擬了解公司財產狀況,函請股東到場說明。
三、再者,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4條規定: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就執行署之詢問,請依據執行署所詢問之內容及您所知之事實,依您述您並不知悉公司欠稅狀況,請據實回覆即可。
謹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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