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本人在十月初開始在補習班工作,在上周已跟老闆口頭告知將在十二月底離職。
1.老闆在當初面試時曾口頭告知我「若在學期中離職,須付賠償金一到兩個月的薪水」,但是在我跟老闆雙方都未簽屬任何書面契約的狀況下,我需要付給老闆賠償金嗎?
2.我已口頭告知老闆我將在十二月底離職,倘若在接下來的日子裡,我想要提前離職(例如:跟老闆告知我十月底離職)這樣是可行的嗎?還是說我只能按照當初我跟老闆說好的做到十二月底呢?
還麻煩您替我解答,謝謝您~~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們並沒有簽訂契約書,所以針對老闆要求「若在學期中離職,須付賠償金一到兩個月的薪水」您可以先否認有這樣的約定,舉證責任在對方,對方若無法證明,則也無法跟您求償,另外若要再提前離職,可能會對您較不利,對方較可能因此請求縮短離職後的損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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