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好:
針對「合約期間」並未明定終止日者,得僅記載自簽約日起至甲方行使終止權時,然而甲方是否應提早通知或通知後立即生效,應透過雙方合意後列入契約,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至於,「服務費用」部份亦應考量有無設置調整機制之必要,如物價起伏變動時,是否仍固定每月9000,若未考量調整機制,則條文之記載方式得參考以下方式:服務費用按月計價,每月為新台幣九千元,未滿一個月仍以一個月計。
支付方式部份亦應先行經雙方協商,係六個月終了之後為價金之支付,或者是預收六個月的價金,給付方式限定匯款、現金或者由甲方先行開票,但發票日定為六個月期滿之日,均為可能之支付方式,有待甲乙雙方詳細討論後再納入契約中,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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