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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於line上購買商品,依照民法買賣第345條之規定,則表示您與該廠商已經訂定買賣契約,後面陸續付款之10000元,可以視同為訂金,您可以依照民法買賣條文之相關規定,發正式書面之存證信函,請求對方廠商出貨,之後,再交付剩餘之5000元尾款;而如果對方廠商拒絕故意不出貨,您可以請求退款該訂金10000元,並且加計請求自催告時起法定5%利息並請求損害賠償,此部分須舉證有實際之損害賠償,以保障您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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