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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雖依上開規定於離職前有預告之義務,然觀多數實務見解認為,並非終止勞動契約須預告期間屆滿始生效。故即便未為預告,離職日屆至尚不需雇主同意,且雇主亦不得以此為由扣薪。
然仍須注意,依照勞動部解釋,倘若員工未遵守上開離職預告,因此造成事業單位有所損失,事業單位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對於員工求償。甚至,倘若雙方勞雇契約中有違約金之約定,公司仍得請求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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